近日,雷士照明發(fā)布公告稱,董事會注意到執(zhí)行董事吳長江拒絕服從董事會先前決議,是不合理同沒有法律依據(jù)的,他的持續(xù)行動已經(jīng)對公司營運產(chǎn)生負面影響。董事會決定暫停在重慶的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運作,并且在惠州辦公室建立臨時總部。
公告表示,采取有關行動是要保證公司有效持續(xù)運轉(zhuǎn),維護股東、員工、經(jīng)銷商和供貨商利益。
另外,公司的緊急事務處理委員會被授權代表董事會行使內(nèi)部機構調(diào)整、人事任命、商業(yè)協(xié)議、財務支付,以及在交易所網(wǎng)站上代表董事會發(fā)布公告的權力及職權。
雷士照明股份繼續(xù)停牌。
此外,香港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就近期“雷士風波”發(fā)表了聲明,以下為聲明原文:
關于近期吳長江先生被免去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等一切職務所引發(fā)的系列事件,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受香港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委托,就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管理權歸屬等相關事宜發(fā)表聲明如下:
一、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系由香港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在重慶市南岸區(qū)依法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yè);
二、香港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8月7日作出董事會決議和股東決定,決議免除吳長江在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等一切職務及身份,并任命王冬雷先生為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
三、關于免除吳長江在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的董事、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董事會決議和股東決定已于2014年8月7日生效,自此,吳長江不再擔任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等任何職務,其無權代表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對外從事任何活動或簽署任何文件;
四、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就管理權移交及公司登記信息變更等事宜,正在積極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印章變更等手續(xù),吳長江持有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財務章、銀行印鑒章等印章已作廢,其持有印章對外從事的活動均不代表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且均屬侵害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的行為,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將依法追究吳長江擅自代表公司實施行為而導致的一切責任;
五、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能接受或配合吳長江以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名義實施的任何行為,否則,由此給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權利造成的任何損害,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均將依法予以追究。
特此聲明!
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
2014年8月18日(責編:Fl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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